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新乡校区职工宿舍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0-29 浏览次数: 158
      为有效管理使用职工宿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使用原则

       第一条 职工宿舍是学院为职工提供的临时性周转用房,产权、使用权归属于学院。

       第二条 职工宿舍以自然间为单位,以集体入住为主,原则上不提供单人间,按照房间大小设定入住人数。

       第三条 职工宿舍不提供结婚用房。

       第四条 租住职工宿舍需提前两周向学院提交租住申请,办齐手续后方可入住。 

第二章 租住条件

       第五条 在学院工作未满三年的职工,凭人力资源部开据的证明,可申请租住,租住期限至工作满3年。时间节点以与人力资源部签的劳动合同时间为标准。符合租住条件,自愿放弃租住宿舍的职工,由学院每月补贴300元。

       第六条 在学院工作满三年的职工,属异地(非新乡市区)未婚者,凭人力资源部开据的证明,可申请租住。

       第七条 在学院工作满三年的职工,属异地已婚且配偶在异地工作者,凭人力资源部和配偶单位开据的证明,可申请租住。

       第八条 新乡医学院编制职工,不享受租住条件。

第三章 费用及结算

       第九条 租金以三人间每人25元/月,四人间每人20元/月,取暖费每人30元/月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宿舍水、电、气等费用,由租住人员分摊。房屋及家具家电折旧等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一条 宿舍修缮费用原则上由学院负担。因租住者过失或故意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全额负担。

       第十二条 租住期间所有需租住者承担的费用,均以天为单位计算,以月为单位与学院结算。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每宿舍设置一名宿舍长,可由租住人员推选或由学院任命。宿舍长负责宿舍及租住人员的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汇报。

       第十四条 自觉爱护租住用品及公共设施设备。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如有损坏,按学院相关资产管理制度执行赔偿。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安全、卫生、消防等规章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1500 W以上的大功率电器设备,如经查实,视情节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妥善保管房门与宿舍橱柜的钥匙,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退房时应如数交还至宿舍管理人员处。私人贵重物品应自行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付。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饲养任何宠物,严禁赌博、酗酒。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取消其租住资格:

       1、蓄意破坏公用物品或设施等;

       2、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包括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等,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

       3、将宿舍转租或转让他人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院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