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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水电节约管理规定
作者:总务部      新闻来源:总务部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全校教学、科研、办公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用电安全、水电节约,遵循“科学规划,保证需要,规范计量,节能降耗、杜绝浪费”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所有部门及员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总务部、基建部负责提出能源使用、节能降耗相关政策,提出技术整改方案、节能监督、节能情况统计与分析、新增负荷等工作。在节能日常管理过程中,及时完成水电总表和各楼宇分表的水电数据采集、分析、报表,推动水电远程监测系统平台建设,完善技术节能措施。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单位节能降耗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各楼宇一级、二级、三级计量表的运行计量是否正常。

2、各单位出现较大的耗能异常时,及时进行数据分析并查找原因,通报至各单位负责人,监督用电情况。

3、违章用水、用电情况及处理结果的公示通报。

第四条  教务部负责教学楼、各院系(部)实验室、办公室用电、用水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务部负责各书院、大礼堂办公区域、公共区域用电、用水监督管理。

第六条  科研部负责学校各类科研平台、科研实验室的用电、用水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图书馆负责室内及外围公共区域用电、用水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党委保卫部负责各警亭、办公区域用电监督管理。

第九条  外事部负责留学生公寓用电、用水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工勤楼第三方人员节约安全用电监督教育,公共区域水电管理,经营实体商户水电安全节约教育督导。

第十一条  各商户责任单位负责商户用水用电监督管理,水电费催缴工作。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节约用电第一负责人,并成立部门安全节约用电管理员,报于总务部登记备案,负责监督本部门灯具、打印设备、空调、电脑、私拉线路、窗户等使用情况。负责所管辖公共区域长明灯、卫生间长流水情况。

第三章 教学办公区用电用水管理

第十三条  对灯光无特别要求的区域,必须及时关闭照明设备,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不开或少开室内照明灯。门厅、走廊、通道、卫生间等场所尽量减少开灯时间,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增强照明灯具使用寿命。各单位对所管辖区域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负责及时报修。

第十四条  教室用电用水,各楼楼管每日不定期巡查,视自然光照条件,不开或少开灯,无人教室及时关闭室内总电源。中午及晚上课后巡查,关闭日光灯、空调及其它多媒体设备。学生自习期间,根据各教室学生人数情况,各楼管巡查引导学生集中在1层或1个区域内教室自习。晚上10点后关闭楼内所有电源。公共卫生间发现水龙头、大小便池长流水,管道漏水等问题及时报修。

第十五条  办公室用电,办公室日光灯实行分组控制,请视自然光照条件,不开或只开其中一组灯。各办公室电脑、空调、饮水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上班时间接通电源,下班后必须关闭电源。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用电用水加强对实验室实验设备管理,下课后关闭室内总电源及总水闸,防止晚上无人情况下漏水情况发生。晚上实验课完毕后,主动关闭走廊及大厅照明灯具。医工楼大厅空调由所在院系根据需要开启关闭。

第十七条  体育场、体育馆等用电场所,白天体育部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室内球馆根据实际情况手动开灯关灯,晚上根据季节变化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室外球场灯,做到安全用电,室内厕所发现跑冒漏现象及时报修。

第十八条  图书馆内照明、工作用电管理均由图书馆负责,做到安全用电,人走灯灭,晚上闭馆后由值班楼管巡查关闭所有灯具、电脑等用电设备,值班楼管不定期巡查是否漏水,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空调使用规定

1、按照国家规定,在夏季当室内温度高于26摄氏度时,可以开空调制冷,在冬季当室内温度低于10摄氏度时,可以开空调制热,制冷温度设定在不低于26摄氏度,制热温度设定不高于20摄氏度。

2、严禁开着门窗使用空调,正常供暖时,不得使用空调制热。在教室、实验室、办公室无人情况下禁止打开空调,下课下班后必须关闭空调。

第四章  学生公寓用电用水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宿舍按照“满足基本需要,科学安全用电,杜绝浪费,定额管理,超额自负”的原则,根据《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每月补助基础用电,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通过一卡通购买电费。

第二十一条  各书院功能区、办公室、会议室、公共区域白天正常采光条件下不得开灯,晚上人员离开后必须关闭所有灯具、空调、电脑多媒体等用电设备,结合各楼宇保洁员及时上报公共卫生间跑冒漏现象。

第五章  公共区域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区域路灯、景观灯实施经纬度时间控制器,根据太阳升降时间自动开启关闭照明,凌晨后保障照明的情况下自动熄灭一半路灯。

第二十三条  球场灯天黑自动开启,2130分自动熄灭,寒暑假停止开放。

第二十四条  公共卫生间由总务部制定巡查方案,责任到人,固定巡查点,填写巡查记录本,发现长流水、长亮灯等现象顺手解决,对于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并登记,当日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喷泉开放时间为:7:00-90012:00-14:0017-19:00,节假日、雨雪天气停止开放,如有大型活动、会议、接待等根据需求全天开放。

第六章  商业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业用电用水费用,是指校园经营服务外包单位经营服务过程中使用水电产生的费用,确保应收尽收,学校批准免交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所有入驻商户必须经过总务部备案施工,确定水电改造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接入主电源和水源,安装水电表,正常计量水电费。

第二十八条  总务部负责建立抄表收费台账,严格执行核算、报表制度,按照规格周期抄表和验表,及时将缴费通知单送达用户,促缴水电暖费。

第二十九条 水电费由总务部负责抄表,汇总后1天内出具电费缴纳单(一式两份)并通知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用户签字确认,负责部门自水电费通知单出具后1天内完成签字工作交回总务部,总务部加盖公章有效,相关单位负责人催缴水电费至学校财务部。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在缴纳水电费后,由财务部出具收据,反馈至总务部,总务部按照缴纳时限与财务部对账,确保应收尽收。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在缴费通知单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资源使用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按应缴使用费的3‰加收滞纳金,总额按日累加计收,日总额不足1元者按1元收取。

第三十二条 对逾期15日不缴纳水、电资源使用费及滞纳金的用户,总务部可按规定程序,予以停止供应水、电资源,恢复水、电供应前须结清全部费用。

第三十三条  对有违规行为的用户,除停止水电外,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三倍追缴违规使用的水电费用。如违规时间无法查明,按不少于6个月计算补缴费用。违规用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工勤楼由入住员工自行通过一卡通自行缴费用电,公租房教职工宿舍由教职工自行向公租房物业缴费,收费标准按照电业局民用电收取。

第七章  安全用电

第三十五条  学生公寓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如因大功率电器导致跳闸情况,由各书院生活老师收缴大功率电器后,给予送电。

第三十六条  不超负荷用电,在没有弄清楚线路的负载之前,不要在办公室、教室、实验室等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用电器,不得在办公场所随意拉接电线和增加用电设备。

第三十七条  下雨天及下班后关闭窗户,避免造成雨天办公室进水,造成线路短路引起火灾,或办公设备损坏。

第三十八条  如出现电源异常的响声、气味、冒烟、起火、漏电、断电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禁止带故障运行,严格遵守用电安全常识并第一时间向总务部门反映。

第三十九条  严禁各部门外来施工人员私自接拉电线、停水接通水管,应向总务部书面用电申请,由学院电工配合接通电路。

第八章  管理措施

第四十条  本着“指标从紧,奖励从宽,惩罚适度”的原则,制定奖惩办法。

第四十一条  总务部结合基建部、纪检监察审计部、财务部每月不定期进行检查水电节能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官网通报。

第四十二条  总务部负责对各楼宇电表计量,根据各楼宇用电设备使用情况预估用电量,结合实际电表计量度数进行同比和环比,对于用电异常情况,对部门领导书面告知加强用电管理。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连续超指标的,经核查确属于管理不善,存在浪费现象的,学校将对其进行严重警告,并责令整改

第四十四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用电设备损坏的,照价赔偿,造成火灾及其它事故的追究直接使用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如发现外来施工人员在外围变压器、公共区域配电柜未经总务部、基建部报备私接用电,将对电线及使用工具进行没收,并视情况进行100-2000元处罚。

第四十六条  对于屡次出现上述问题的,将在全校通告批评。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