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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商业用水用电费用收缴,确保应收尽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商业用水用电费用,是指校园经营服务外包单位经营服务过程中使用水电产生的费用,学校批准免交的除外。 第三条 水电费由总务部负责抄表,汇总后1天内出具电费缴纳单(一式两份)并通知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负责人及用户签字确认,负责部门自电费通知单出具后1天内完成签字工作交回总务部,总务部加盖公章有效,相关单位负责人催缴电费至学校财务部。 第四条 使用单位在缴纳电费后,由财务部出具收据,反馈至总务部,总务部按照缴纳时限与财务部对账,确保应收尽收。 第五条 水电费缴纳单出具后,使用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上缴,凡水电费不能按期上缴的,予以停水停电,直至上缴后,使用单位出具电费收据,恢复供水供电。 第六条 餐厅、超市、创业孵化园、理发店、淋浴、直饮水、铁塔等每季度抄表,因移动、联通分布各楼宇,电表较多,用量较少,每年度抄表。 第七条 学生公寓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学生公寓用电管理办法》每月补充基础电量,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行通过一卡通购买电费。 第八条 所有入驻商户必须经过总务部备案施工,确定水电改造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接入主电源和水源,安装水电表,正常计量水电费,严禁私自接线改线。 第九条 对商户有私接线路偷电漏电等违规用电行为的,一经发现停止水电供应,按违规容量和时间计算,以三倍追缴违规使用的水电费用,并进行1000-5000元罚款。违规用量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