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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8〕80号关于印发《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管理工作问责条例》的通知
作者:边吴林      新闻来源:综合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9-26      浏览次数:87

学校各单位:

现将《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管理工作问责条例》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

2018926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管理工作问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正确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问责,是指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及肩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或是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给党和国家、学校以及人民群众造成损失或是不良影响,由学校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问责的对象为学校中层管理人员及肩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1.制定或发布与党纪国法、政策条例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文件、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

2.不听取合理意见和建议,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擅自做出决定,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3.重要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未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风险评估或报学校批准,给学校及师生员工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学校重要工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确定的年度工作计划或重要任务的,未完成上级部门、单位或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上级部门、学校及相关部门或领导做出的部署、决定或安排,致使相关任务未能按要求完成,严重影响整体工作顺利推进的;

3.对职责范围内涉及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妥善处理和解决,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监管或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及影响的:

1.所肩负责工作的流程和环节存在严重漏洞,分工不明、责任不清,或计划安排不周、把关不严,误判误批,造成严重失误

和不良影响的;

2.不遵守法规纪律,违规审批或操作,处事不公,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或损害学校利益及形象的;

3.拒不履行公开或告知义务,或泄露按规定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4.管理不力,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5.直接或指使、授意、包庇、袒护弄虚作假,骗取荣誉、逃避责任的;

6.工作效率低下,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服务质量差、师生反映强烈的;

(四)处置不当,防范不力,致使学校或师生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未按照有关条例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查、汇报、处理和整改的;

2.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3.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缺位失职、拖延懈怠,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4.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处置不当,导致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教学事故、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五)违反国家、上级或学校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降职、免职及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扣发绩效工资)等。其中,停职检查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暂时停止其履行职责,检查反省,正常考勤下发放基本工资。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七条 问责按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责任事实及具体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或者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和调查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停职检查期满后,是否恢复履行职务,由原单位提出建议,经纪检监察审计部审核后报院务会审定。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一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问  责的程序

第十二条 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举报、审计、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中层管理人员和肩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报书记或院长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审计部进行调查;

(二)书记或院长认为应该问责的事项,可书面交由纪检监察审计部直接进行调查。其他校领导认为需要问责的事项,经书记或院长同意后,由纪检监察审计部进行调查;

(三)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纪检监察审计部向学校院务会提出问责建议;

(四)学校院务会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三条 对于纪检监察审计部的问责,学校直接进行调查并做出问责决定。

第十四条 问责调查和决定要坚持事实清楚、责任明晰、证据确凿、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十五条 做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拟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六条 实行问责要撰写《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做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七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问责对象本人及相关单位。做出问责决定后,由被问责对象的上级领导与问责对象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后续工作或交接工作等。

第十八条 问责决定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 被学校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纪检监察审计部提出书面申诉。纪检监察审计部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相关单位。申诉处理决定是最终的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 被问责的人员申诉期间,不影响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纪检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院长办公室2018926日印发